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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纪委坚持“六个明确”规范实施诫勉问责
】作者:  来源: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时间:2017-12-25 16:14:57  浏览 人次
 

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的新形势,确保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地生根,洛龙区纪委结合近年来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方面的实践探索,研究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着力通过“六个明确”,解决诫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科学、不规范、不严肃等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防范运用中的随意性。由于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出诫勉决定,为避免各实施主体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不当援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该文件仅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同时,为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随意运用,《实施办法》对诫勉适用情形作出严格界定,明确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仅包括“失职失责、情节较轻、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和“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种情形。

二、明确审批权限,防止报批中的无序性。坚持集体决策、分层审批原则,慎重对待每一起诫勉问责,谨防个人说了算和未批先实施。《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应当诫勉问责情形的,须及时提出诫勉问责建议,提请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如涉及科级干部的,区纪委常委会在研究决定前应当向区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实施办法》还规定,诫勉决定作出后,案件承办室或调查组应及时填写审批表,分类呈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如谈话诫勉对象是正科级干部的,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逐级批准后方可实施;如谈话诫勉对象是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逐级批准后即可实施。

三、明确具体流程,避免实施中的盲目性。注重程序设计,不管是书面诫勉还是谈话诫勉,都务求科学严谨、环环相扣。比如,在谈话诫勉上,坚持“八个一”制式化管理,即填写一份谈话诫勉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逐级审批把关;制定一个谈话诫勉实施方案,草拟谈话提纲,明确职责分工、谈话内容、注意事项等;送达一份谈话诫勉通知书,列明时间、地点、事由、依据等;制作一份谈话诫勉笔录,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并进行签字背书;手写一份深刻检查,认清问题,找准原因,并承诺积极整改;填写一份谈话诫勉登记表,对谈话实施过程和被谈话人意见进行登记备案;送达一份谈话诫勉结果,作为结果运用的重要依据;建立一套谈话诫勉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四、明确时间节点,增强实践中的时效性。为防止实施诫勉问责时人为拖延或仓促进行,导致诫勉效果大打折扣,该区纪委在时间设置上反复推敲、精打细算,力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效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谈话诫勉结束后,谈话诫勉对象须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检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谈话人;谈话诫勉决定作出后,谈话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并将谈话诫勉审批表、通知书回执联、记录、登记表和诫勉对象书面检查等有关资料交至区纪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自接收档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等通报其诫勉情况。

五、明确结果运用,提升诫勉问责的严肃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诫勉问责是否有影响期、会对诫勉对象产生什么影响等众说纷纭,导致实施主体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诫勉对象在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为保证诫勉结果不被搁置,《实施办法》专门规定,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区纪委办公室移送的诫勉问责文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将领导干部诫勉相关资料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切实增强诫勉问责的严肃性,《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从诫勉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为解决诫勉问责影响期计算中的乱象,《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如在诫勉影响期内,领导干部因其他问题再次被诫勉的,诫勉影响期累计计算;如在诫勉影响期内,领导干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重新计算。

      六、明确后期管理,力戒诫勉效果的短暂性。部分诫勉对象在诫勉实施时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深刻作出检讨,但在诫勉实施后就逐渐放松要求,直至完全抛却脑后。为有效防止随着时间推移,诫勉问责效果越来越差,《实施办法》层层设防,着力促使诫勉效果最大化。比如,要求诫勉对象在本单位近期民主生活会上把接受诫勉所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又如,建立跟踪问效机制,要求案件承办室或调查组跟进诫勉对象改正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洛龙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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